国务院办公厅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2024-01-04 16:54:54   来源:checkvvip.com

国务院办公厅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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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为优化学术环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强调不准在科学研究中弄虚作假,严禁以下学术不端行为:

 

(1)严禁计算、试验等数据资料造假。

科学研究依赖于真实的数据资料,任何造假行为都会严重损害科学研究的价值和可信度。为了维护科学研究的真实性,必须严格禁止数据资料造假行为。

 

(2)不准以任何形式抄袭盗用他人的论文等科研成果。

抄袭和盗用他人成果不仅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也破坏了学术秩序和道德底线。任何形式的抄袭和盗用都应该受到严厉谴责和法律追究。

 

(3)不准为追求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量祖制滥造、投机取巧。

论文是学术成果的体现,应当追求高质量而非数量。过于追求数量而忽视质量,会影响学术研究水平。

 

(4)不准利用中介机构或其他第三方代写或交相代写论文,或通过金钱交易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

代写论文和金钱交易发表论文都是不道德的行为,损害了学术研究的公正性和诚信度

 

(5)不准违反有关规定,在论文、科研项目、奖励、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学术评审是学术界的重要环节,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破坏学术评审公正性,损害学术研究的信誉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优化学术环境,强化学术道德建设,可以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推动科学研究的健康发展。个人也要加强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认知,提高自身素养和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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