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6-18 06:32:19 来源:checkvvip.com
《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中著录用符号为前置符,与标点符号不同,不同前置符使用场合不同:
(1)“.”
用于题名项、新出文献题名项、题名、其他责任者、新出文献其他责任者、连续出版物的“卷、期年、月成其他标言”项、版本项、出版项、出处项、专利文献的“公告日期或公开日期”项、获取相向路径以及“著者-出版年”制中的出版年前,每一条参考文献的结尾可用“.”号.
(2)“:”
用于其他题名信息、出版者、引文页码、析出文献的页码、专利国别前。
(3)“,”
用于同一著作方式的责任者、“et al”(等)或“trans.”(译)字样、出版年、期刊年卷期标志中的年或卷号、专利号、科技报告号前。
(4)“;”
用于期刊后续的年卷期标志、页码以及同一责任者的合订题名前。
(5)“//”
用于专著中的析出文献的出处项前
(6)“()”
用于期刊年卷期标志的期号、报纸的版次、电子文献更新或修改日期以及非公元纪年。
(7)“[ ]”
用于文献序号、文献类型标志、电子文献的引用日期以及自拟的信息。
(8)“/”
用于合期的期号间以及文献载体标志前。
(9)“-”
用于起讫序号和起讫页码间。
参考文献中的第一个著录项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专利申请者或所有者前不使用任何标志符号,顺序编码制组织的参考文献表中各文献的序号可用方括号的形式(如[1]、[2]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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