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18 08:47:38 来源:checkvvip.com
在著作权立法与司法领域,均难以认为论文查重检测报告单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抄袭判断标准,即论文查重难以从法律上获取依据。
一、著作权立法中的“抄袭”规定
(1)对公有领域元素进行重新编排所得到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查重软件机械的运行逻辑中,很容易被误判为抄袭行为。
(2)不同领域对独创性的要求有所不同,在自然科学领域的学术研究中,实验方案的设计,实验数据的记录、统计与方案可行性分析是研究的主体部分,而由于相同类型实验的基本流程、分析方法大同小异,查重报告得到重复率过于片面,无法反映论文的真实情况。
(3)在人文社科领域的学术研究中,需要使用的史料文献属于公有领域元素,对这些资料的使用不应被视为抄袭行为。
(4)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需要经作者许可,也不需要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据此,若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文字、数据等材料,即使导致文字复制比的升高,也不应被视为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司法中的“抄袭”判断
司法实践中,认定著作权侵权与否需要考量“接触”与“实质性相似”两个要件。
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或者感 受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对于学术论文而言,发表时间先后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接触”的参考依据;“实质性相似”首先需要考虑疑似被侵权的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有没有注明来源。
而论文通过论文查重检测系统的检测结果由于检测规则的限制,不能证明原被告之论文不存在实质性相似。这也表明了司法实践对查重报告的态度:不能作为判断抄袭与否的标准。
三、司法实践中查重报告的法律属性
学术不端文献检测报告单的效力仅仅类似于鉴定报告,其能否证明抄袭行为的存在还有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司法实践中查重报告并未足以作为实质性证据,证明作品存在抄袭、剽窃与否。
所以,论文查重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仅作为论文是否存在抄袭剽窃嫌疑的参考,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还需要出版社、高校等审查机构结合人工来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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